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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府规〔2020〕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结合我市现有经济技术条件和监管水平,市政府制定了《茂名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第一批)(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并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
二、国防军工等特殊企业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受《目录》限制。
三、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实验室用途的化学试剂、化学样品的储存、使用,不受《目录》限制。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储存、使用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是指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的生产。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六、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及安全管理责任。
七、本市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控方式。《目录》可根据全市产业结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本通知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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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
图解《关于印发<茂名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第一批)(试行)>的通知》
主办:pc蛋蛋手机版官网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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